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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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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音】yī fāng zhī rèn
  • 【出处】不足以亢一方之任,窃不胜愤懑。《汉书·终军传》
  • 【解释】负一方面责任的职务。
  • 【用法】作宾语;指一方的长官
  • 【结构】偏正式
  • 【同韵词】樵柯烂尽、摆八卦阵、入境问禁、鸾音鹤信、除恶务尽、混混庉庉、不刊之论、凿空之论、终天抱恨、黔驴技尽、......
  • 【年代】古代
  • 【成语例句】
  • ◎ 条约的签字通常是在谈判(在双边条约或小群国家间条约之场合)或会议(在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之场合)的结束的时候举行;但条约,特别是国际公约也规定在一定的地点到一定的日期为止,可由条约所列举的各类国家签字,例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公约应听由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关之全体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及经联合国大会邀请成为本公约当事一方之任何其他国家签署,其办法如下:至1961年10月31日止在奥地利联邦外交部签署,其后至1962年3月31日止在纽约联合国会所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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