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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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音】wán hū zhí shǒu
- 【出处】高松年身为校长,出去吃晚饭,这时候还不回来,影子也找不见,这种玩忽职守,就该死。钱钟书《围城》
- 【解释】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
- 【用法】作谓语、宾语;指工作失职
- 【结构】动宾式
- 【近义词】疏忽职守
- 【反义词】忠于职守、兢兢业业
- 【押韵词】蓄谋已久、狐朋狗友、捉衿见肘、进退可否、遭逢不偶、竹马之友、遭时不偶、言十妄九、胆大如斗、隙中观斗、......
- 【年代】当代
- 【英语】asleepattheswitch<scrimshank;malpractice;derelictionofduty>
- 【德文】seinenDienstvernachlǎssigen
- 【示例】由于他玩忽职守,结果给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 【成语造句】
- ◎ 3月下旬,本报收到河南省中州制药厂职工的来信,反映该厂厂长王宗昌玩忽职守,今年一季度给国家造成3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 ◎ 甘肃省武威地区公安机关部分干警刑讯逼供、严重玩忽职守,导致3名无辜者被判死刑(其中一人缓期2年执行)。
- ◎ 管理上的混乱,同有的单位领导玩忽职守、软弱涣散有很大关系。
- ◎ 那种弄虚作假,欺下瞒下,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损人利已,损公肥私,假公济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以业谋私,欺诈勒索等思想和行为,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不容的,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
- ◎ 要强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 ◎ 因此,其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处理,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 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首先向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作斗争;向贪污、盗窃和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向因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作斗争;以保障各项经济建设任务首先是国家工业建设任务的胜利完成。
- ◎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 在回到彼得堡不久,由于教会中互相倾轧而被控,以"在北京期间玩忽职守"的罪名,于公元1823年8月,由俄罗斯正教的宗教法庭判决,撤销其修士大司祭的神职,流放到瓦拉姆修道院为普通修士。
- ◎ 第二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活动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逾期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不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等级评估,或故意作出虚假的评估结论的;(三)不按照规定为社会福利机构办理享受优惠待遇手续的;(四)侵害社会福利机构合法权益的;(五)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 ◎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希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赃物估价证明、审计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 ◎ 陈希同不服,以其没有占有对外交往中所收礼物的故意,未将礼物交公是为捐助给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对于玩忽职守,已经以辞职承担了责任,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 ◎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认定陈希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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